非法经营额逾3亿元,涉“乐高” 侵犯著作权罪被批捕宣判9人获刑

2020-09-11 京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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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非法经营额逾3亿元,涉“乐高” 侵犯著作权罪被批捕宣判9人获刑

来源:京大深圳律师事务所

乐高,一直是无数孩子成长中必不可少的玩具,作为世界著名的玩具制造商,居然被人仿冒了!!!

据了解,9月2日上海三中院,判决9名被告侵犯著作权罪,其中,主犯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九千万元。

案由

从2015年起,李某等人把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着手复制乐高玩具。在2016年成立了一家玩具厂,开始进行1:1复刻乐高玩具的设计、开模、生产并冠名“乐拼”品牌通过淘宝、速卖通、阿里巴巴等网络平台对外销售模仿乐高的乐拼玩具。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拼公司的玩具、图册与乐高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

“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指使下,各被告人分工配合、紧密合作,拆解研究、建模复制、注册设立玩具厂、租赁厂房仓库作为制假囤假的窝点、申请注册商标、策划监督生产、组织包装、销售等,覆盖了设计、生产、销售等各环节,形成了有组织、系统化的犯罪链条和团伙。该案涉案人数众多、犯罪时间跨度大、侵权款式多样,犯罪数额达到3亿3千万余元,案件涉及的绝大部分仿冒玩具已经流入市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属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同时,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8名被告人系从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

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九千万元;判处其余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小编有话说:对于以上案件中的行为确实比较恶劣,据说也是近年来查获一起侵犯国际知名品牌商品知识产权涉案金额巨大的典型案件。

资料整理:京大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