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众人物恶意攻击构成名誉侵权吗?

2020-12-01 京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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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告黑粉胜诉,对公众人物恶意攻击构成名誉侵权吗?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杨紫与楼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该案今年5月27日立案,被告楼某某发布了4条涉嫌诽谤杨紫的博文。包括“热衷营销”“网暴素人”“施害于他人”“撕番失败恼羞成怒”等言论,“恶毒”“作恶多端”“恶意霸凌”“恶魔”等侮辱性词汇。


通过以上案例,被告楼某对杨紫的恶意攻击行为是构成名誉侵权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最终法院判被告楼某某公开道歉,赔偿杨紫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并赔偿杨紫精神损失费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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