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侵犯“奥标”处罚30万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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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注意了,侵犯“奥标”处罚30万

来源:京大律师事务所


距离2022年北京冬奥会进入倒计时的阶段了,有人可能会想着蹭一波“奥标”热度,大家注意了,商标热点不能乱蹭,会涉嫌侵权!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0年度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个案例是关于侵犯奥标专有权的,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

2019年底,丰台区某运动器械经销商为了宣传相关经营产品,在自设网站上发布含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图形标识的宣传视频,同时虚假发布“与国家体育总局合作,对冰雪体育教练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并发放国家承认证书”等宣传信息。

该商家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市场监管相关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内容,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奥标”包涵哪些商标呢?

日前,由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申请的一组北京2022冬奥会标志,包括 冬奥会会标、冰墩墩、Bing Dwen Dwen、雪容融、Shuey Rhon Rhon等,经商标局审查核准注册,实现了从源头上对冬奥会品牌进行全链条全方位的有效保护。

 

就在本月,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规定: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资料来源:网络

资料整理:京大(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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